TPM礦山安全管理方法與手段
來源/作者: TPM咨詢服務中心 丨 發布時間:2017-05-03 丨 瀏覽次數:
一、TPM管理培訓公司提出礦山安全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事故預防對策之技巧。礦山安全管理是一門科學,礦山安全管理方法是一種技術。礦山安全管理的方法得當,是保證礦山安全管理效能充分發揮的重要因素。
1、安全系統工程法
在礦山生產過程中,導致礦山災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礦山安全管理必須從整個礦山系統的總體出發,研究人、社會、環境、技術、經濟等因素構成的礦山安全大協調系統,建立礦工生命保障、健康;礦山財產安全;礦山環保、信譽的目標管理體系。
過去,礦山安全管理多局限于單個礦井、單個災害種類、單個側面的管理,局限于具體的災害事件的管理,即進行孤立的管理,其管理成果應用有限,很難進行實質性的大規模推廣應用。因此,礦山安全管理應向綜合化和系統化方面發展,即大力開展對多礦區、多礦種、多種礦山災害的總體安全研究,使之真正做到“安全減災,綜合防治”。
2、安全評價法
安全評價也稱為危險評價或風險評價,是按照科學的程序和方法,對礦山系統中的危險因素、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損失與傷害程度進行調查研究與分析論證,并以既定的指數、等級或概率值做出表示,再針對存在的問題,根據當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便消除危險或將危險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3、事故預測與預防法
事故預測:礦山災害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必然性、再現性的特征;意外事故是一種隨機現象,對于個別考察無具有不確定性,但對于大樣本,則表現出規律性。因此,運用概率統計的方法是研究礦山災害事故規律、進行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事故性質:小概率事件;隨機現象;大數法則。預測方法:時間序列預測法;線性回歸預測法;灰色預測法;趨勢外推預測法;主次因素薄弱環節預測法;規范反饋預測法等。
事故預防:礦山災害事故的預防模式可分為事后型模式和預期型模式兩種。事后型模式是一種被動的對策,即在礦山災害事故或災難發生后進行整改,以避免同類事故再度發生的一種對策。這種對策遵循如下技術步驟:礦山災害事故發生——調查原因——分析主要原因——提出整改對策——實施對策——進行評價——新的對策。預期型模式是一種主動、積極地預防礦山災害事故發生的對策。顯然這是現代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其基本的技術步驟是:提出礦山安全或減災目標——分析存在的問題——找出主要問題——制定實施方案——落實方案——評價——新的目標。

礦山安全管理視察
4、安全目標法
礦山安全目標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根據當前礦山企業所面臨的形勢和社會需要,由上級制定出一定時期(通常是一年或一季)礦山安全管理所要達到的總目標,然后將安全目標分解落實到下級各部門或個人,要求下級各部門或個人根據上級制定的安全目標和保障措施,來制定自己的安全目標和保障措施,并將其付諸實施;然后,再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作為進一步搞好礦山安全目標管理的依據。簡言之,礦山安全目標管理就是讓礦山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礦工親自參加安全目標的制定,在工作中實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既定目標的一種管理方法。由此可見,礦山安全目標管理是一種重視人、激勵人、能充分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的動態管理方法,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礦山安全的整體優化,即使礦山生產達到最佳的整體安全運行效應。
二、礦山安全管理手段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國家(礦山)行政機關利用權力對礦山開采及礦山安全管理活動進行行政干預的措施,它包括規劃(計劃)、禁止、許可、申報、登記、限期治理、劃定管理區域等措施。實踐證明:行政手段能比較有效地對付礦山安全開采這一高度敏感的問題。
2、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使人們知道“必須怎樣做”,著重解決效力和公正問題,是強制性措施。通過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規范和限制性規范,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使其符合法律法規的法定要求。
我國在礦山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方面,從無到有,從單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就是一部專業技術性法律規范。它具有技術規則的科學性與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雙重特征。它是采礦業的安全大法,是礦山安全法律體系的母法,人們可以依此制定礦山安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礦山安全的規定、規章、規程等。
3、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著重解決“怎樣做更好”及效率問題。通過適當的經濟懲罰,可以促使各級采礦作業人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和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從而杜絕一切不應有的礦山災害事故的發生。
從國際上看,經濟懲罰也是現代各國安全法規中通用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違犯法令的雇主等的處罰分為若干類,對嚴重違法,可以導致人員死亡或身體傷害的違法行為,每次處以10000美元以內的罰金;對故意違法,處以(10000~20000)美元的罰金或監禁6個月;對重復違法,凡被查出第二次違犯法規、條例、規定等,則處以10000美元罰金;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糾正違法行為,每延遲一天,處以1000美元罰金;違犯張貼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內罰金;攻擊安監人員或對抗、恐嚇、干預安監員執行公務者,處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監禁。在發展中國家的安全法規中,也有同樣的罰則,只是罰金數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國的安全法規關于罰則的內容較粗,有待完善。
4、安全教育手段
通過安全教育使人們知道“應該做什么”,著重解決認識問題。可以說,安全教育是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安全教育能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礦工對安全生產方針的認識,增強礦山安全生產的責任感,提高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規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安全教育能使廣大礦工掌握礦山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為礦山安全創造條件。
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礦山安全教育有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它同做人的思想工作一樣,既要堅持常抓不懈,又要內容生動,不拘一格,也就是說,既要警鐘長鳴,又要鳴之有方。鑒于此,礦山安全教育應注意:
①安全教育的方法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
②安全教育既要講實效,又要有新意;
③安全教育要針對對象選擇學習內容;
④發現事故苗頭或違章作業要及時進行安全教育和制止;
⑤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
⑥安全教育要形式多樣,寓教于樂;
⑦做安全思想工作要以理服人。
5、科學技術手段
科學技術手段的作用是提高人類對礦山災害事故的認識水平,力求對礦山災害事故成因的全面了解,和對礦山災害事故的根本防治。
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為礦山安全生產提供了本質的、全新的條件,是搞好礦山安全生產的根本出路,50年來,我們在控制瓦斯煤塵爆炸、預防火災等重大事故方面已經取得了許多先進的技術成果,必須加快開發和推廣的進程。同時,我們又要結合新的實踐,探索新的技術和新的科學管理制度,并應用到安全生產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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